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政策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免征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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