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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否应完全一致?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阿里巴巴国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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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建议尽可能保持二者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品名不符”疑点,影响退税业务的办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2、若外贸企业在申报免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但不完全一致,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环节会出现“品名不符”的可挑过疑点,且挑过后可以办理免退税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时也会出现“品名不符”的系统疑点,需要审核岗、复审岗进行人工审核,必要时需要外贸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品名相符、准予办理退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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