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填报?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年度申报时需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首先需要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涉及附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在固定资产部分的一次性扣除中分500万以下和500万以上的情况,据实填写“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单价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栏次或“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栏次。
其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涉及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在加计扣除部分里面的其他中填写“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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