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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税司法解释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阿里巴巴国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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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回答记者提问中,参与发布会的负责人提出“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新业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对于从事跨境电商、直播带货,还未进行财税规范的商家,应引起重视。

该法规将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我们提炼了对跨境电商企业影响较大的内容,仅供商家们参考。

1、新增列举了偷逃税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该《解释》中,新增明确了①“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②“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③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三种行为属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

在实操中,阴阳合同常见于影视行业以及股权转让案件中,建议跨境电商商家在进行企业的股权转让时,按实际成交价格签订合同,依法申报纳税。

虚报专项附加扣除也新增列入了偷税行为,部分员工为了降低个税,会虚假申报房租,赡养老人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三起涉及虚假填报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案例,建议如实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2、明确了偷逃税数额量刑标准。

根据该《解释》,逃税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税5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里需要商家注意的是,若涉及偷逃税,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税款*0.05%*滞纳天数)、罚款(税款的0.5到5倍),若能补齐这三样,且是首2次违法,或者5年内没有因为偷逃税受过刑罚的,则不追究刑*责任。这就是为什么网红明星偷逃税金额巨大也未追究刑*责任的原因,因为他们补齐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在实际案例中,确实有出现过纳税人由于无力补齐罚款导致被追究刑*责任的真实案例。而一般涉及到偷逃税,从目前的处罚案例看,补税的全额可能是隐藏的收入流水的30%~50%,所以商家们需要注意,若自己的利润没那么高,可能是无力补齐税款的,这时可能会有刑事处罚的风险。

3、新增列举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行为

明确了“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属于假报出口行为。在实操中,部分物流服务商或者跨境电商商家存在上述假报出口的行为,建议商家调整交易链路,如实合规报关出口。

近年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偷逃税行为进行精准打击。随着“金税四期”的落成,在税务监管趋严的新形势下,商家需强化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合规管理,同时可以善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规避税收风险。主动咨询专业的财税服务商机构或财税平台,分析梳理问题,建立税收合规体系,让企业经营可以走的更安稳,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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