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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形成自贸试验区建设合力,解读《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0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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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投资改革、贸易发展、金融创新、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先进制造业发展、营商环境、附则,共1060条,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形成自贸试验区建设合力。

关键词:投资改革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此外,自贸试验区还将推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外资投资便利化机制,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

在对外投资合作方面,自贸试验区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建立一带一路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支持设立国际产品标准中心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心,促进湖南企业及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

关键词:贸易发展

支持跨境电商、汽车平行进口、服务贸易等业态发展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了贸易发展总体要求: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提出,自贸试验区逐步将出口退税、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部门、银行、企业间数据开放共享,实现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

《管理办法》还对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创新监管模式、简化核验流程、提升通关效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培育贸易新业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培育贸易新业态方面,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重点国别、重点市场建设海外仓,适时开通跨境电商中欧班列铁路运邮的邮路出口业务,支持汽车平行进口,放宽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关键词:金融创新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

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自贸试验区将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对区内发生的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等。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自贸试验区支持开展外部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进口租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等。

此外,自贸试验区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关键词:营商环境

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推进电力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优化要素供给;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创新发展、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快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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