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规避调查越来越频繁,成为一些国家及地区阻击中企进入国际市场的又一重要武器。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全球90%以上的反规避调查都是针对中国相关产品。
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以规避“双反”措施为目的,在缺乏合理经济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贸易方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双反”税或被适用其他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刚刚过去的9月,美国、欧盟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对涉华产品作出两起肯定性反规避终裁,对涉华产品发起三起新的反规避调查。
“这与中国入世之后频频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息息相关,对华‘双反’措施越多,随之而来的反规避调查也越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烨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高额的“双反”税率将不少中企阻挡到一些国家和地区市场之外,一些企业采取某些行为来规避,如对产品做出轻微改变,将半成品或零部件运到第三国或者进口国之后再组装,在第三国投资设厂,采用转口贸易等方式。
事实上,关于反规避措施是否合法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目前,WTO《反倾销协议》还没有对反规避予以正式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强调当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避行为的发生,但没有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
“许多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反规避规则,并将加大调查力度。”李烨说。
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的《改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行政和执行规则》建议,明确区分产品范围查询和反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授权商务部自行启动反规避调查,并对从某一特定国家进口的全部产品作出反规避决定。
“除了美国外,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在完善反规避相关法规,加强执法,确保‘双反’措施的有效性。”李烨告诉记者,在反规避规则中,欧盟、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的比例标准。比如,欧盟规定在第三国装配/生产所使用的、原产于涉案国的零配件/原材料的价值达到被组装/生产的产品所有零部件/原材料总价值的60%以上、在第三国产生的增值不超过生产成本(不包括SG&A和利润)的25%。但是美国等国家的反规避规则中没有相关标准,造成规则不确定性,因此在实践中让人无法适从。此外,发起反规避调查比提出反倾销调查容易很多,一些竞争对手为了打击中企,收集初步证据就能发起调查,这也是近年来反规避调查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
李烨说,这对中企来说是不小的打击。以美国海关为例,不仅可以倒查企业近3年的数据,而且还可以追究个人责任,甚至可能会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
“反规避调查有着极大的‘杀伤力’。”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馨泽表示,通过反规避调查,调查机关可以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扩大到第三国的厂商、上游零部件、新开发和改变的产品等,通常直接适用最高税率,还可能导致补缴税款、罚款、罚没货物甚至刑事处罚。
刘馨泽通过调查发现,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规避调查案件中,有高达93%的案件最终作出了肯定性裁决,实施了反规避措施。“这显示中国企业应对反规避调查的积极性和应对力度仍然不足。”刘馨泽说。
不少企业认为,到海外投资设厂,只要符合当地原产地规则就具有当地原产地的身份,从而避开国外对华“双反”等措施,将产品随意出口到海外市场。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刘馨泽建议,对于计划在海外投资工厂、产品出口海外的中企,务必在投资之前做好与反规避有关的尽职调查,依照反规避规则中有关原产地判定的准则进行供应链和原产地的规划,必要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涉案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做好答卷、现场管理、员工培训等。
反规避最早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改锥案。当时,日韩是反规避调查的受害大国。进入新世纪,针对日韩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反规避调查越来越少。
“这是由于日韩企业越来越国际化,真正实现了全球化采购、全球化生产,从根本上摆脱了贸易救济调查的困扰。”李烨建议,与日韩多是大企业不同,中国有不少中小企业,相比之下国际化道路走得更为艰辛。但无论如何,未来数十年,国际化都是中企无可回避的发展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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