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各自的商标和产品或服务完全不同,但根据《巴黎公约》,如果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则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在美国,将商标用于此类不同服务的诉因称为商标稀释。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果所有者不这样做,所有者以外的一方(例如,被许可人)可能能够对侵权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因素
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商标是否被侵权。
● 原告是否拥有有效商标。商标可以是有效的,因为它是正式注册的,或者因为它在普通法下具有权利要求。
●商标是否被被告使用。
●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是否为“商业用途”。
●该用途是否与产品的销售、报价、分销或广告有关。
●被告使用该商标是否容易混淆消费者。
最后一个因素,消费者的困惑,是大多数情况下争论的主要话题。
消费者困惑
当各自的商标或产品或服务不相同时,相似性的评估通常会参考是否存在消费者认为产品或服务源自商标所有人的混淆可能性。
如果两种产品不直接相互竞争而是在邻近市场上,则混淆的可能性不一定通过实际的消费者混淆来衡量。然后,为了确定消费者的混淆,法院可以应用各种因素测试中的一种。主要测试来自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可在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599 F.2d 341 (CA9) 1979中找到。该法院宣布了八项具体要素来衡量混淆的可能性:
●标记的强度
●货物接近度
●标记的相似性
●实际混淆的证据
●使用的营销渠道
●货物类型和买方可能采取的谨慎程度
●被告选择商标的意图
●产品线扩展的可能性
其他法院已经制定了自己的混淆可能性测试,例如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476 F.2d 1357, 177 USPQ 563 (CCPA 1973)中宣布的那些,统称为杜邦因素.
防御
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能够建立有效的例外(例如,比较广告)或抗辩(例如,laches)侵权,或攻击和取消基础注册(例如,不使用),则它可能能够击败侵权诉讼诉讼程序所依据的。其他防御包括通用性、功能性、放弃或合理使用。
全球
美国、日本、瑞士和欧盟于 2011 年 5 月签署的ACTA 贸易协定要求其当事人对侵犯版权和商标的行为增加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款,并要求当事人有义务对侵权行为进行积极执法.
在许多国家(但在美国等承认普通法商标权的国家除外),未注册的商标本身不能被“侵权”,商标所有人也不能提起侵权诉讼。相反,所有者可能能够根据普通法对假冒或虚假陈述或根据禁止不公平商业行为的立法提起诉讼。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侵犯商业外观也可能是可起诉的。
值得注意的案例
●Facebook, Inc. 诉 Power Ventures, Inc.
●Google, Inc. 诉 American Blind & Wallpaper Factory, Inc.,其中 Google 的 AdWords 程序被指控侵犯了商标权
●Rescuecom Corp. 诉 Google Inc. 案,根据《兰哈姆法案》,在 Google 的 AdWords 计划中使用商标被认定为“商业用途”
●Network Automation, Inc. 诉 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 Inc.,在其中发现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互联网广告搜索关键字不构成商标侵权
●College Network, Inc. 诉 Moore Educational Publishers, Inc. 案,其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不符合“商业用途”的要求
●宝丽来公司诉 Polarad El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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