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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发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以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对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形成的《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到部科技司。
原水电部[87]水电技字第13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1: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强使用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建立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
第二条部质检中心是部授权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能源部领导下,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统一规划和组建。地区专项设备质检中心在部统一布置和规划下组建,委托网省局代部管理。
第三条部质检中心,地区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质检中心原则上设在部直属院所内,一个单位只设一个中心,但可以承担多项检测内容。地区质检中心设在网省属直属的试验研究所内,检测项目由部、网省局共同商定,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
第五条质检中心与所在单位的业务机构要相对独立,并确定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检验鉴定;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重要新产品的性能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及进口电力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
3.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4.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5.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6.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地区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网省局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调查;
2.承担部下达和其他单位委托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的检测及新产品的试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4.承担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批准,可以承担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九条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十条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一条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二条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第三章审查认可

第十四条根据部建立质检中心的规划,凡具备《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例》的科研单位,可直接向部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
第十五条部科技司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按《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认可报告。
第十六条能源部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由部人劳司发文通告。
第十七条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复查申请手续同审查认可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部的统一规划,需建立地区质检中心的,由网省局直属试验研究单位向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科技司会同网省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审定、认可证书和发文通告同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通过认可的质检中心,按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不合格者,暂停承担检测任务。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其质量监督检测业务,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中心的正副主任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科技司、人劳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采取中心和站两级管理的方式。中心设办公室,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站的工作,并向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单项产品检测中心,为中心一级管理,根据检测需要可设置若干组,但不作为一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部质检中心的抽查检验计划,由各司(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科技司汇总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下达。地区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不得与部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重复。
部质检中心承担的其他检测、认证、鉴定等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司申报计划,科技司于第二年的二月底前下达计划。检测结果由科技司汇总,能源部发文公告。
第二十三条部质检中心每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和有关司(局)汇报一次工作,指定的抽检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有关司(局)对部质检中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裁决。
第二十五条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使部委托的质量监督职能,部有关主管司(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司(局)拨给检验费,接受委托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地区质检中心承担的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经费。
第二十七条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属科技成果,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第二十八条部质检中心所在单位和主管司(局)要加强对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和廉政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区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由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部批准。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条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授予部或局级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管理混乱、贯彻制度不利、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2: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件是根据《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总结电力专用产品监督检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部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基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是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在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整顿、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部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证性,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能胜任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争取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部质检中心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部质检中心根据所在单位的编制和任务配备正、副主任,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可下设站,实行两级管理。
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站长、副站长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及管理业务的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其中工程师以上的不少于30%。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以及国家、部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八条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整理、审核、批准制度;
4.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5.检验用药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6.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
7.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的档案制度;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
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8.原始记录的填写和检验制度;
9.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0.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2.本中心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3.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4.本中心各试验室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5.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程序;
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超载与失误的记载;
非标准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资料及校准方法。
6.本中心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参照物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及记载;
(5)校验及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7.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8.本中心的发展简史。

第四章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应具备与部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的需要。
1.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持有合格证书。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分类一览表和台帐,使用管理卡。
4.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标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凡属于非标准检验仪器,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的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环境
第十四条部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
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房屋的建造、实验室的采光、室温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
求的技术条件。
3.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
仪器和人身安全。
4.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
测和控制设备。
5.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部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正常检验业务的其它活动。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应带入实验室,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乱堆放杂物。

第六章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部质检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书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
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
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
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和质量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
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根据不同类别保存1-5年。
第二十条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则
第二十一条部地区质检中心不设站,实行一级管理。基本条件同部质检中心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由部科技司解释。

附3: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注】(1991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审查认可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工作,根据《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和《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审查认可细则。
第二条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计39项,详见附录1《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定,适用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能源部科技司技术监督处为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订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事项;
(六)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申报国家级质检机构;
(七)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建立业务关系。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定表》自查通过后,经行政主管单位批准,可向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管理手册》(见附录2)。
第七条资料初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组建评审组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情况,选聘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7-11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出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管理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成员察看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定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评定。
(五)评审组成员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各小组提出书面评审结论和意见。
(七)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八)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各小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3.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
第十条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者由能源部发给证书,并发文通告,凭文刻制印章;基本合格者,规定期限整改,对不通过项复查合格后,发给证书和发文通告,凭文刻制印章;不合格者,具备条件后按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复查
证书期满前六个月,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审查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消授权,收回证书和印章,并发文通告。

第四章评定
第十二条评审办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配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等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管理手册:查阅管理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工作程序图,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三条评定规则
按照《评定表》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的情况和需要改进的问题。
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合格”:
1.重点项(即※号项)出现“C”;
2.非重点项的“C”项数超过三项。
(三)余下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四条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组对质检中心评审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各小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二)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三)评审组成员签字;
(四)审批意见;
(五)附件:
各小组审查评定表和各种审查、考核表;各种原始记录,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审查认可细则同时作废。
附录1: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评定表
------------------------------------
序号|评审内容|要求|评定|问题和建议
---|--------|--------------|--|-----
1|组织机构|||
---|--------|--------------|--|-----
1.1|相对独立的建制|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
||有专用的办公、检验场||
1.2|工作场地|地和检验仪器设备。并且人||
※||员,仪器设备相对集中||
---|--------|--------------|--|-----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
1.3|业务独立|业务活动,财务有独立帐号||
||或者单独核算||
---|--------|--------------|--|-----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
||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1.4|机构设置与运行|与5.1c要求给出的||
||“组织机构图”一致||
---|--------|--------------|--|-----
||具有负责检验业务的||
1.5|业务管理机构|计划、调度、综合、协调工||
※||作的部门||
---|--------|--------------|--|-----
||负责质量体系检查,即||
||检验工作过程检查与检验||
1.6|质量保证机构|报告质量审核;||
※||负责管理手册的管理||
---|--------|--------------|--|-----
2|人员素质|||
---|--------|--------------|--|-----
2.1|领导人员经正式任|相当于室主任以上领||
|命|导有相应任命文件||
---|--------|--------------|--|-----
||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中||
||心人员的70%;工程师以上||
||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中心人||
2.2|技术人员配备率|员的30%;与5.1f要求给||
※||出的“在职人员一览表”一||
||致||
------------------------------------

续表
------------------------------------
序号|评审内容|要求|评定|问题和建议
---|--------|--------------|--|-----
||中心主任由所在单位||
||行政领导兼任。||
||副主任应具备下述条||
||件:||
2.3|中心主任和副|具有相当于工程师以||
|主任|上的技术职称;熟悉中心检||
||验业务;善于监督检验管||
||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
||识||
---|--------|--------------|--|-----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
||职称;精通中心检验业务;||
2.4|技术负责人|熟悉监督检验管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知识||
---|--------|--------------|--|-----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
||职称;熟悉本中心检验业务||
2.5|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管理;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知识||
---|--------|--------------|--|-----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
||职称;精通本专业检验业||
2.6|检验室主任|务;熟悉监督检验管理;了||
||解有关法律、法规||
---|--------|--------------|--|-----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
||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
2.7|检验人员|应有专业知识和标准、计||
||量、质量监督及有关法规知||
||识的考绩档案;应有上岗操||
||作证书||
------------------------------------
续表
------------------------------------
序号|评审内容|要求|评定|问题和建议
---|--------|--------------|--|-----
2.8|人员培训|有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计划和实施情况的记录||
---|--------|--------------|--|-----
3|仪器设备|||
---|--------|--------------|--|-----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
||程、准确度、分辨力等满足||
3.1|在用仪器设备|承检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完好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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